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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邹红诉四川省天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人蒋曾实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红,四川省天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蒋曾实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邹红。委托代理人陈旭光。委托代理人王义平。被告四川省天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走马街53号。法定代表蒋曾实,四川省天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蒋曾实。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红诉被告四川省天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三人蒋曾实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红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邹红承担。审 判 长  徐国书审 判 员  叶 红人民陪审员  赫亚丽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