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普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庄旭东与周信珠、洪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旭东,周信珠,洪伟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506号原告庄旭东,,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弄*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宏波,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信珠,,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弄**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703号4幢2单元603室。被告洪伟芳,,住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爱国张洪路**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703号4幢2单元603室。原告庄旭东诉被告周信珠、洪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立案受理,由审判员 李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0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旭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宏波、被告周信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伟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庄旭东于2009年7月6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周信珠所有的坐落于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703号4幢603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旭东诉称,原告与被告周信珠早年相识,且偶有往来。2008年4月被告周信珠以家庭经营资金尚有缺口为由,以3分利为承诺向原告提出要求调剂人民币20万元。基于对被告的信赖,同月8日,原告借款20万元给被告,被告周信珠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之后,被告也一直按约在向原告支付利息。由于今年原告自有资金缺乏,故向被告周信珠提出还款要求,但遭被告拒绝。为此,原告无耐只有诉之法院。基于被告洪伟芳系周信珠妻子,且上述债务系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原告一并诉第二被告于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俩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支付上述款自2009年6月1日起至所有本金偿还止按3分厘计付的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庄旭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庄旭东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8年4月18日,借款人周信珠。被告周信珠、洪伟芳未作书面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周信珠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洪伟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诉事实一致。庭审中,被告周信珠同意按月利率2%支付原告庄旭东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庄旭东提供借款给被告周信珠,由于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向被告提出归还。现原告向被告催讨后,被告一直未归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被告虽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率,但实际履行中被告一直在向原告支付高额利息。现双方将借款利率自动调整为月利率2%,该约定并未违反规定,应予以准许,被告应按调整后的月利率2%支付原告利息。同时该债务系俩被告周信珠、洪伟芳婚姻存续期间所负,故应由俩被告对上述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俩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信珠、洪伟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庄旭东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9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00元,合计3650元,由被告周信珠、洪伟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平二00九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张佩勇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