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甲与陈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陈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00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被告:陈甲。被告:张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乙。原告张甲诉被告陈甲、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丹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0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两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原告张甲与被告陈甲、张乙之间的款项往来,可能存在犯罪嫌疑,现政府有关部门已立案审查和清理,故先由有关部门处理为妥。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丹霞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人民陪审员 胡晓丽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包金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