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司与温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司,温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687号原告:上××司。法定代表人:嵇××。被告:温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司与被告温州××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7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5元,减半收取3603元,财产保全费2550元,合计6153元,由原告上××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志光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