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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85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隆发亚麻色织有限公司、张玉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隆发亚麻色织有限公司,张玉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854—1号原告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小沙镇。法定代表人傅国定。被告哈尔滨隆发亚麻色织有限公司。区香春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川,总经理。被告张玉川,成年,限公司内。本院在受理原告浙江金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隆发亚麻色织有限公司、张玉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哈尔滨隆发亚麻色织有限公司、张玉川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哈尔滨隆发亚麻色织有限公司、张玉川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坤伍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