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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宝业建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张伟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宝业建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张伟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58号原告:绍兴宝业建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宝金。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被告:张伟坚。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宝业建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张伟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宝业建筑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张伟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