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实业有限公司与晋江兴利××织造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实业有限公司,晋江兴利××织造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850号原告:新昌××××实业有限公司。昌××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被告:晋江兴利××织造服饰有限公司。省××××街道社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兴利××织造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525元,由新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