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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昌××××实业有限公司与晋江兴利××织造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实业有限公司,晋江兴利××织造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850号原告:新昌××××实业有限公司。昌××聚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吕××。被告:晋江兴利××织造服饰有限公司。省××××街道社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兴利××织造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525元,由新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