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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磐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卫中与曹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卫中,曹茂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356号原告:吕卫中,农民,安县冷水镇冷水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611141913)。被告:曹茂兴,农民,安县冷水镇朱山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卫中诉被告曹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卫中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卫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卫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卫中负担。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马益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