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磐商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卫中与曹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卫中,曹茂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磐商初字第356号原告:吕卫中,农民,安县冷水镇冷水村(身份证号码:330727196611141913)。被告:曹茂兴,农民,安县冷水镇朱山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卫中诉被告曹茂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卫中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卫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卫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卫中负担。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马益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