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淳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方某甲。委托代理人:曹国伟。被告:方某乙,1972年10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诉被告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