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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方某甲。委托代理人:曹国伟。被告:方某乙,1972年10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诉被告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潘沁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