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某;朱某;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咸秦民执字第00347-1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冯某。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12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保全费500元,执行费1745元。在执行中双方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二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745元执结此案,其余申请人同意放弃,现二被申请人已给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会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天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