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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通用(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嘉善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用(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嘉善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22号原告:通用(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昌礼。委托代理人:童剑云。被告:嘉善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陆凤鸣。委托代理人:吴建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通用(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通用(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勇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