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常商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荣祥与徐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祥,徐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常商初字第330号原告:徐荣祥,农民,住常山县大桥头乡客弄村。委托代理人:徐文龙,常山县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明,1972年2月17日,埠村郑家83号。原告徐荣祥诉被告徐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荣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荣祥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严康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