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119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与田××、平湖市××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田××,平湖市××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193-2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法定代表人:戈××。委托代理人:马××。被告:田××。被告:平湖市××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号。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与被告田××、平湖市××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1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源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