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翟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吕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