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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翟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吕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