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0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泽秀与张介龙、龚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泽秀,张介龙,龚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085-1号原告冯泽秀,男,194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锦绣家园B幢10楼D座。委托代理人李志钢,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介龙,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张村村1组。被告龚海芳,经商,户籍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张村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泽秀诉被告张介龙、龚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泽秀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泽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龚海芳、张介龙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江东南路144号的房屋一幢(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04603,义乌房权证江东字第b000046**);二、查封被告张介龙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D1-1967A号商位的使用权;三、查封被告龚海芳享有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购物中心三楼082号商位的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楼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