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余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甲与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甲,郑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877号原告:郑甲。被告: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甲与被告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郑甲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戚宏飞审 判 员 金玉萍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 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