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六燕与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方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六燕,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方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549号原告:周六燕,诸暨市人,系诸暨市金海五金水暖商店业主,住诸暨市暨阳街道诸三路10号南楼西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旭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钟祝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云舟,该公司职工。被告:胡方员(又名胡方元),193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王家井镇关湖村后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六燕与被告浙江东宸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方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周六燕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六燕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方员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六燕撤回对被告胡方员的起诉。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宣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