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60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六弟与冯斌、楼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六弟,冯斌,楼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607号原告:朱六弟,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佛堂镇向阳村25号。被告:冯斌,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佛堂镇向阳路49号。被告:楼小芳,农民,家住义乌市上溪镇红桥头村1组,现住义乌市佛堂镇向阳路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六弟诉被告冯斌、楼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六弟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楼小芳在中国建设银行义乌佛堂支行的存款32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六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楼小芳在中国建设银行义乌佛堂支行的存款3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成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