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少卿与罗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少卿,罗旭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944号原告:姜少卿,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闹市巷4幢1单元102室。被告:罗旭霞,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土管局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少卿与被告罗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少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毛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