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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商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少卿与罗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少卿,罗旭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944号原告:姜少卿,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闹市巷4幢1单元102室。被告:罗旭霞,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土管局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少卿与被告罗旭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少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毛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