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4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414-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何××。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18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85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85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