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余××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余××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545号原告:朱××。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7日以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被告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经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丁虹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