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211号原告杜某某。被告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