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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涡民一初字98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四海诉何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四海,何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涡民一初字987号原告:马四海,男,35,汉族,住涡阳县。被告:何芬,女,36,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