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涡民一初字98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四海诉何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四海,何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涡民一初字987号原告:马四海,男,35,汉族,住涡阳县。被告:何芬,女,36,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理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