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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平罗县支行与王芸、薛建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平罗县支行。住所地:平罗县城南大街。负责人李明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芸,女,1966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乌海市人,住平罗县城关镇关渠村二队。被执行人薛建宁,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平罗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平罗县城关镇关渠村二队。被执行人郭俏勤,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城西花园小区13-2-302号。被执行人贾耀先,男,194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城东风路冷库小区楼A4单元301室。本院依据平罗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平罗县支行申请执行王芸、薛建宁、郭俏勤、贾耀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平罗县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2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燕 峰审判员 杨占山审判员 王月娥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 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