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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津越纱业有限公司与谢化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津越纱业有限公司,谢化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绍兴县津越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王家塔村。组织机构代码:72844792-1。法定代表人:夏华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兴林,男。被告:谢化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邬文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津越纱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化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津越纱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化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津越纱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化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