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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上海安美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善山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美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嘉善山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30号原告:上海安美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路185号2966。法定代表人:汪小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信勇,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嘉善山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县经济开发区成功路15号1幢1楼A区。法定代表人:洪进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安美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山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安美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安美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安美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