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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44号原告:陈××。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已自行和解,纠纷已消除。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柴  学  勇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瑞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