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曲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某与焦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焦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民初字第429号原告王某,女,一九七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某,男,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曲阳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焦某为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二00九年八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郑志新审判员 张惠民审判员 阮瑞涛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玉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