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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宗英与石玉明、孙怀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英,石玉明,孙怀贞,曹俊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1435号原告张宗英,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苍山县。被告石玉明,男,45岁,汉族,住苍山县。被告孙怀贞,男,60岁,汉族,住苍山县。被告曹俊荣,男,58岁,汉族,住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英与被告石玉明、孙怀贞、曹俊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09年8月7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英撤回对被告石玉明、孙怀贞、曹俊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