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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与张甲、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甲,沈××,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502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范××。被告张甲。被告沈××。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甲、沈××、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4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9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 判 长 林晓阳审 判 员 章文渊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潘丽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