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9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向上诉人张某某送达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9124号民事判决书后,上诉人于2009年5月4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已于2009年4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须知,至今上诉人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经原审法院通知仍未按时缴纳上诉费,也未向我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视为其放弃二审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不发生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问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永庆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 审 判员 李祖坤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兼) 廖冉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