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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集团××责任公司、杭州××集团××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杭州××集团××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524号原告: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路。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杜××、孙××。被告:杭州××集团××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集团××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杭州××集团××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