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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商初字第1545-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海盐××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1545-3号原告:叶××。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层。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浙江××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街××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海盐××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被告:陈××。被告: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海盐××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叶××于2009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对被告浙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海盐××天地大酒店有限公司、陈××、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665元,减半收取3283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832.50元,由原告叶××负担。其余32832.50元予以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叶盛华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