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长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公司与薛晓海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750号申请人西安市长安区建筑公司申请执行薛晓海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西民再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3万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晓海长期在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执字第750号案(未执行标的为13万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平 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