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599号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江山新村二路1幢4-301室。法定代表人:周剑,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黄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跃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已减半)元,由原告武义县正达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葛一兰二00九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潘恒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