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其他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991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明,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书文,西安市莲湖区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其他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免交。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陈五洋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窦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