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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89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司与宁波××手袋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司,宁波××手袋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896-2号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8043686-7)。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外××室。代表人:邵××。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戎××。被告:宁波××手袋有限公司307-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村。法定代表人:杜××。委托代理人:求××。本院在审理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司与被告宁波××手袋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司于2009年8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计439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诉讼费9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丁洁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