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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民辖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曾一平与新疆德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德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一平,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辖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德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金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一平。原审被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成中。上诉人新疆德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一平、原审被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新疆德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上诉人位于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三间商铺引发的案件,应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08年1月2日德汇国际广场发生火灾,致使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经营的标的物发生灾损,从而使得合同无法履行,事故发生地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乌鲁木齐市政法委已指示各级法院统一受理案件,且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受理之前业已受理了相关案件。综上,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错误,应予纠正。经审查查明,上诉人曾一平于2009年1月15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合计225639元。后经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法院追加新疆德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新疆德汇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曾一平提供一份2003年3月11日与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双方约定:“根据返租协议,新疆德汇置业有限公司每年给客户11%投资回报,保证壹拾年。为确保乙方利益,甲方同意为新疆德汇置业有限公司担保,保证新疆德汇置业有限公司每年按时给客户提供投资回报,若新疆德汇置业有限公司无法按时给客户提供投资回报,则甲方负有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本案原审原告系选择向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主张权利,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不对管辖权产生影响。原审裁定乐清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陈莉萍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