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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来爱玉与阮秋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爱玉,阮秋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666号原告:来爱玉,浙江省杭州市人,系杭州市滨江区水明五金机械加工场业主,住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汤家桥村汤家桥205号。委托代理人:楼旭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秋娣,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阮村6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来爱玉与被告阮秋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爱玉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爱玉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阮秋娣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爱玉撤回对被告阮秋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依法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来爱玉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金叶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