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舟商终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文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文田与张岳祺、张红萍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岳祺,翁倩倩,翁晓梦,张文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舟商终字第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岳祺,207272131,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半塘新村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萍,512212126,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中心路999号1-6,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镇大洞岙村。上诉人(原审被告)翁倩倩,曾用名翁燕燕,身份证号码:330903198710201829,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中心路999号1-6。系张红萍长女。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晓梦,曾用名翁俏慧,身份证号码:330903199311291825,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大洞岙村。���张红萍次女。法定代理人张红萍,26,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螺门村中心路999号1-6,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镇大洞岙村。上述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友祥,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田,003101718,安徽省颍上县三十铺马付村,现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10弄9号9室。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岳祺、张红萍、翁倩倩、翁晓梦与被上诉人张文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翁倩倩、翁晓梦于200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翁倩倩、翁晓梦以原审判决未判令其承担本案债务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翁倩倩、翁晓梦撤回上诉。审 判 长 李东明审 判 员 许旭涛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熊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