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即商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墨市鑫鹏机械厂与陈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市鑫鹏机械厂,陈学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即商初字第1587号原告即墨市鑫鹏机械厂,住所的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八里三工业园。负责人迟仁高,厂长。被告陈学平,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温泉镇舍生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鑫鹏机械厂撤回对被告陈学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万初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