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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滨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以被告孙××下落不明,要求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朱琛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