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滨商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滨商初字第471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被告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以被告孙××下落不明,要求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朱琛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