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临兰商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与王淑文、林西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王淑文,林西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兰商初字第1858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国贸大厦。负责人姚子峰,经理。被告:王淑文,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职工。被告:林西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与被告王淑文、林西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 勇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聂荣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