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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王文芝与田军、王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芝,田军,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执字第42号申请人王文芝,女,1948年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田军,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波,男,195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文芝与被执行人田军、王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08)乐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田军、王波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王文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8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57345元,经本院强制执行以57345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乐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荣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