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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28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权虎与刘高红、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权虎,刘高红,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287-1号原告:陈权虎,镇荷花塘村江溪自然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5012409517。被告:刘高红,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递铺镇银湾村杨桥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7********。被告:方平,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递铺镇银湾村杨桥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权虎与被告刘高红、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权虎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权虎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权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文武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叶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