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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龙商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温州××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温州××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703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被告:温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广场××楼。法定代表人: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温州××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小静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余凌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