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章文与柳锡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章文,柳锡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26号原告陈章文,男,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柳城畲族镇竹客村宣阳路25号。被告柳锡玉,柳城畲族镇荷丰村荷样荷台路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文与被告柳锡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柳锡玉的银行存款35000元,并已提供3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柳锡玉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欣荣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代书记员 潘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