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达富美鞋业有限公司与温岭市特利亨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达富美鞋业有限公司,温岭市特利亨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217号原告(反诉被告):温岭市达富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工业城1号路西路。法定代表人:金兵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海荣,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温岭市特利亨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联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仙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何方,温岭市泽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仙法,住温岭市联树镇双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温岭市达富美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温岭市特利亨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岭市达富美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温岭市特利亨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均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温岭市达富美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温岭市特利亨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温岭市达富美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872.5元,由反诉原告温岭市特利亨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颖审 判 员 阮蓓蓓代理审判员 吴立信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周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