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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海东与张国翔、周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东,张国翔,周莎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049号原告:黄海东,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8601243513,住浦江县花桥乡金坞村前进路*号。被告:张国翔,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7910105136,住浦江县大畈乡湃桥村南山**号。被告:周莎莎,6198601093922,汉族,住浦江县大畈乡湃桥村南山**号。原告黄海东诉被告张国翔、周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翔、周莎莎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22日,被告张国翔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5376元,并约定至同年6月24日归还,由张国翔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而不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537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张国翔于2009年6月22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张国翔向原告借款15376元的事实。2、被告张国翔、周莎莎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于2008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张国翔、周莎莎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请基本一致,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黄海东与被告张国翔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国翔向原告借款15376元,由被告张国翔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国翔、周莎莎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故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国翔、周莎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海东借款人民币153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2元,由被告张国翔、周莎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黄志远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黄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