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09-08-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与浙江豪峰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995号原告: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法定代表人:陈建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凤兵,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豪峰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gh区块。法定代表人:蒋乐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友诚科技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豪峰动力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豪峰动力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蒋乐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罪名被羁押在台州市路桥看守所,案件尚在侦查之中,目前蒋乐瑾无法参加本案的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 晓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